2024年1月29日 星期一

【市地重劃】~ 因徵收致無屋可居者,政府是否有安置計畫?

基於憲法第15條所定生存權保障,原居住於被徵收建築改良物之中低收入戶,其為社會中經濟較為弱勢者,因徵收致無屋可住時,需用土地人應予以安置,以妥善照顧其生活。依土地徵收條例第34條之1規定,徵收公告1年前有居住事實之中低收入戶人口,因其所有建築改良物被徵收,致無屋可居住者,或情境相同經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社會工作人員查訪屬實者,需用土地人應訂定安置計畫,並於徵收計畫書內敘明安置計畫情形。安置方法包括安置住宅、購置住宅貸款利息補貼、租金補貼等。

重劃土地 / 區段徵收 / 繼承土地 / ~~~ 買賣 收購 ~~~ 0982-683151  龍 先生

2024年1月15日 星期一

【市地重劃】~ 何種情形需用土地人應辦理撤銷徵收或廢止徵收? 撤銷徵收與廢止徵收有何不同?

(一)使原徵收處分溯及既往失其效力,為撤銷徵收;使原徵收處分向將來喪失效力者,為廢止徵收。
(二)依土地徵收條例第49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已公告徵收之土地,需用土地人應切實按核准計畫及所定期限使用。在未依徵收計畫完成使用前,需用土地人應每年檢討其興辦事業計畫,並由其上級事業主管機關列管。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辦理撤銷徵收:
1.因作業錯誤,致原徵收之土地不在工程用地範圍內。
2.公告徵收時,都市計畫已規定以聯合開發、市地重劃或其他方式開發。但以聯合開發方式開發之土地,土地所有權人不願參與聯合開發者,不在此限。

(四)已公告徵收之土地,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廢止徵收:
1.因工程變更設計,致原徵收之土地不在工程用地範圍內。
2.依徵收計畫開始使用前,興辦之事業改變、興辦事業計畫經註銷、開發方式改變或取得方式改變。
3.已依徵收計畫開始使用,尚未依徵收計畫完成使用之土地,因情事變更,致原徵收土地之全部或一部已無徵收之必要。


重劃土地 / 區段徵收 / 繼承土地 / ~~~ 買賣 收購 ~~~ 0982-683151  龍 先生

2024年1月1日 星期一

【市地重劃】~ 祭祀公業、神明會及寺廟管理人領取徵收補償費應備文件

1.經民政機關備查之管理人資格證明文件、規約書或章程、派下員名冊、財產清冊 
2. 未選定管理者,應經信徒或會員全體之同意,並參照自然人應備文件檢附。
3.其他文件


重劃土地 / 區段徵收 / 繼承土地 / ~~~ 買賣 收購 ~~~ 0982-683151  龍 先生

2023年12月18日 星期一

【市地重劃】~ 土地徵收前是否有給予所有權人陳述意見之機會?

為充分與被徵收土地所有權人溝通,宣達徵收計畫,內政部99年12月29日台內地字第0990257693號令發布「申請徵收前需用土地人舉行公聽會給予所有權人陳述意見機會作業要點」第2點規定,申請徵收前需用土地人應至少舉行2場公聽會,以聽取民眾意見並廣納各界建議,作成適當之處理。另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第13條規定,需用土地人召開協議價購會前,應以書面通知被徵收土地或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陳述意見。

重劃土地 / 區段徵收 / 繼承土地 / ~~~ 買賣 收購 ~~~ 0982-683151  龍 先生

2023年12月4日 星期一

【市地重劃】~ 分別共有土地於市地重劃時是否申請分配為單獨所有?

分別共有土地,共有人依該宗應有部分計算應分配面積已達最小分配面積標準,且經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或其應有部分合計逾三分之二之同意者,得分配為單獨所有。
申請分配為單獨所有的要件如下:
一、共有人依該宗應有部分計算之應分配面積已達最小分配面積。
二、同意分配為單獨所有之人數及應有部分應符合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第一項標準。
三、須共有人向重劃主管機關提出申請。
依上述說明共有土地申請分配為單獨所有,應向重劃主辦機關提出申請,申請時各同意之共有人應事先協議各人分配位置或次序。至於公同共有土地,於實施市地重劃時,公同關係仍繼續存在,依法不得分割,因此,公同共有人不能申請分配為單獨所有。另申請分配為單獨所有之共有土地,於分配結果公告期間,共有人如提出異議,主管機關得不予調處,而仍分配為共有。


重劃土地 / 區段徵收 / 繼承土地 / ~~~ 買賣 收購 ~~~ 0982-683151  龍 先生

2023年11月20日 星期一

【市地重劃】~ 所有權人死亡,繼承人領取徵收補償費應備文件

1.繼承系統表
2.被繼承人死亡除戶資料
3.被繼承人設籍於土地登記簿記載住址之證明文件
4.現繼承人身分證明
5.經向法院拋棄繼承之備查文件或繼承權拋棄書、印鑑證明
6.其他文件 


重劃土地 / 區段徵收 / 繼承土地 / ~~~ 買賣 收購 ~~~ 0982-683151  龍 先生

2023年11月7日 星期二

【市地重劃】~ 土地徵收取得程序為何?

依土地徵收條例及相關規定:
1.舉行興辦事業計畫公聽會(至少2次)
↓
2.事業計畫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
↓
3.協議價購或其他方式取得用地
↓
4.擬具徵收計畫書(前項程序無法取得用地者)
↓
5.陳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徵收(內政部土地徵收審議小組)
↓
6.直轄市、縣(市)政府公告徵收(應即公告30天)並通知權利人
↓
7.發放徵收補償費(公告期滿後15日內發放)
↓
8.囑託辦理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
↓
9.依興辦事業計畫開始使用



重劃土地 / 區段徵收 / 繼承土地 / ~~~ 買賣 收購 ~~~ 0982-683151  龍 先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