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土地徵收條例及相關規定: 1.舉行興辦事業計畫公聽會(至少2次) ↓ 2.事業計畫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 ↓ 3.協議價購或其他方式取得用地 ↓ 4.擬具徵收計畫書(前項程序無法取得用地者) ↓ 5.陳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徵收(內政部土地徵收審議小組) ↓ 6.直轄市、縣(市)政府公告徵收(應即公告30天)並通知權利人 ↓ 7.發放徵收補償費(公告期滿後15日內發放) ↓ 8.囑託辦理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 ↓ 9.依興辦事業計畫開始使用
重劃土地 / 區段徵收 / 繼承土地 / ~~~ 買賣 收購 ~~~ 0982-683151 龍 先生
|
|
|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