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充分與被徵收土地所有權人溝通,宣達徵收計畫,內政部99年12月29日台內地字第0990257693號令發布「申請徵收前需用土地人舉行公聽會給予所有權人陳述意見機會作業要點」第2點規定,申請徵收前需用土地人應至少舉行2場公聽會,以聽取民眾意見並廣納各界建議,作成適當之處理。另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第13條規定,需用土地人召開協議價購會前,應以書面通知被徵收土地或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陳述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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