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9月30日 星期一

【市地重劃】~ 重劃後分回面積減少了,減少的面積到哪去?

土地參加重劃,都會碰到一個問題,重劃後的面積都比重劃前面積為少,少掉的面積就是土地所有權人以土地抵付公共設施用地負擔及費用負擔的結果:
一、公共設施用地負擔:
列為土地所有權人共同負擔的公共設施用地項目計有道路、溝渠、兒童遊樂場、鄰里公園、廣場、綠地、國民小學、國民中學、停車場、零售市場等十項。
二、費用負擔:
土地所有權人第二個重劃負擔為費用負擔。所謂費用負擔,指辦理市地重劃所需支出的工程費用、重劃費用與貸款利息,由土地所有權人按受益比例共同負擔。
三、重劃負擔比例的限制:
土地所有權人共同負擔的土地面積,合計以不超過各該重劃區總面積百分之四十五為限,如超過百分之四十五,應取得重劃區內私有土地所有權人半數以上且所有土地面積超過區內私有土地總面積半數同意,才可辦理市地重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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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9月17日 星期二

【市地重劃】~ 政府徵收私有土地後,未依徵收計畫開始使用,原所有權人要如何申請收回? * 日期: 108.04.29

得於徵收公告之日起20年內,向該管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照原徵收補償價額收回其土地,不適用土地法第219條之規定: 
1、徵收補償費發給完竣屆滿3年,未依徵收計畫開始使用者。 
2、未依核准徵收原定興辦事業使用者。 
3、依原徵收計畫開始使用後未滿5年,不繼續依原徵收計畫使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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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9月2日 星期一

【市地重劃】~ 土地徵收公告後,會產生什麼效果?如有異議,應如何提出?

(一)被徵收土地或建築改良物之所有權或他項權利,以公告之日土地或建築改良物登記記載者為準。但於公告前因繼承、強制執行、法院之判決或其他非因法律行為取得者,其權利人應於徵收公告期間內,向該管直轄市或縣 (市) 政府申請將權利備案。備案後如經登記完畢者,以登記後土地登記簿記載權利為準。
(二)被徵收之土地或土地改良物自公告日起,除於公告前因繼承、強制執行或法院之判決而取得所有權或他項權利,並於公告期間內申請登記者外,不得分割、合併、移轉或設定負擔。土地權利人或使用人並不得在該土地為建築改良物之新建、增建、改建或採取土石、變更地形或為農作改良物之增加種植。其於公告時已在工作中者,應即停止。
(三) 權利關係人對於徵收補償價額有異議者,得於公告期間屆滿之次日起三十
日內以書面向該管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提出異議,該管直轄市或縣
(市)主管機關於接受異議後應即查明處理,並將查處情形以書面通知權
利關係人。
(四) 權利關係人對徵收處分有異議者,請依訴願法第14條及第58條規定,自公告期滿之次日起30日內,繕具訴願書送內政部(地址:臺北市徐州路5號,以實際收受訴願書之日期為準而非投郵日),並將副本另送行政院訴願審議委員會(地址:臺北市忠孝東路1段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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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8月20日 星期二

【選定重劃區】~ 工程規劃設計及施工

1.現況測量
2.邀集相關管線單位協調配合
3.公共設施工程設計 
4.工程發包
5.施工、驗收及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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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8月5日 星期一

【市地重劃】~ 土地或建築改良物被徵收後,如有殘餘部分可否申請一併徵收?

(一)土地被徵收後,殘餘部分如有以下情形,得申請一併徵收:
1.面積過小或形勢不整,致不能為相當之使用者。
2.可於徵收公告之日起1年內以書面向該管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提出申請。
3.所謂「徵收土地之殘餘部分」,係指一筆土地部分被徵收,經分割後之剩餘部分而言。若同一所有權人有2筆以上土地,地界相連,實際已合併為同一性質之使用,其中1筆被徵收,剩餘之1筆,亦屬殘餘部分。

(二)被徵收之建築改良物,其殘餘部分不能為相當使用者,亦同。
(三)申請人資格
1.原被徵收土地或建築改良物之所有權人。
2.原所有權人死亡,已辦竣繼承登記者,為登記名義人。
3.未辦竣繼承登記者,為其全體繼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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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7月29日 星期一

【市地重劃】~ 公辦市地重劃及自辦市地重劃兩者有何異同?

市地重劃係由政府主動辦理,於擬具市地重劃計畫書送上級主管機關核定公告滿三十日後實施之;自辦市地重劃,係由土地所有權人得依據內政部所頒「獎勵土地所有權人辦理市地重劃辦法」之規定自行組織重劃會辦理之。兩種重劃方式除發動主體不同外,重劃作業程序均無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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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7月1日 星期一

【市地重劃】~ 土地屬祭祀公業所有者徵收補償費之核發對象如何認定?

1.祭祀公業已選定管理人,且向民政機關備查有案者,若公業規約或派下決議未有特別約定,得由管理人切結由其領取補償未受規約或派下決議限制並檢具相關證明文件,經地政機關洽民政機關查證管理人備查無誤後,由管理人具領。惟如有派下員提出異議者,應由管理人就領取被徵收土地補償事宜召開派下員大會,以多數決授權管理人具領。
2.祭祀公業管理人之權限如有爭議,且已繫屬法院者,應俟法院判決確定後,再行處理。
3.祭祀公業未選定管理人者,應經派下員全體(即公同共有人全體)同意,始得領取補償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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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6月17日 星期一

2024年6月4日 星期二

2024年5月6日 星期一

【市地重劃】~ 土地經法院拍賣或判決確定者徵收補償費之核發對象如何認定?

土地經法院拍賣或判決確定者,為領有執行法院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之買受人,或因判決取得土地權利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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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4月29日 星期一

【市地重劃】~ 土地為未辦繼承登記者徵收補償費之核發對象如何認定?

土地為未辦繼承登記者,徵收補償費得由部分繼承人按其應繼分領取之;已辦竣公同共有繼承登記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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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4月15日 星期一

【市地重劃】~ 土地為分別共有者徵收補償費之核發對象如何認定?

土地為分別共有者,按徵收公告當時登記權利人之持分領取;土地為非因繼承而成立之公同共有者,應由全體公同共有人會同或出具協議書由協議取得人領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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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4月1日 星期一

【市地重劃】~ 土地徵收時其土地改良物是否一併徵收?

依土地徵收條例第5條第1項規定土地改良物應一併徵收,但有以下情況者,可不予徵收:
(一)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要求取回,並自公告期滿之日起15日內自行遷移者。
(二)墳墓及其紀念物必須遷移者。
(三)建築改良物依法令規定不得建造者。
(四)農林改良物之種類或數量與正常種植情形不相當者,其不相當部分。
(五)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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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3月18日 星期一

【市地重劃】~ 已發放之補償費如因故未領取時會有什麼結果?

土地徵收條例第26條規定,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應於國庫設立土地徵收補償費保管專戶,保管因受領遲延、拒絕受領或不能受領之補償費,故已發放之補償費如因故未領取時,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可於應發給補償費之期限屆滿(即公告期滿後第15日)次日起3個月內存入專戶保管,並通知應受補償人。自通知送達發生效力之日起,逾15年未領取之補償費,歸屬國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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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3月4日 星期一

【市地重劃】~ 尚未辦理繼承登記土地或土地改良物被徵收,如部分繼承人拒絕會同或無法會同時,地價補償費如何領取?

依土地徵收條例第25條規定,被徵收之土地或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死亡未辦竣繼承登記,其徵收補償費得由部分繼承人按其應繼分領取之;其已辦竣公同共有繼承登記者,亦同。故經審查確定被徵收土地或土地改良物之全體繼承人後,各個繼承人均可按應繼分單獨領取補償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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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2月19日 星期一

【市地重劃】~ 徵收補償市價,可否委託給不動產估價師查估?

徵收補償之市價係由地政機關辦理,惟部分查估程序得委託民間不動產估價師;另考量徵收補償之行政效力與後續行政救濟疑義,土地徵收條例第30條第2款規定:「市價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交地價評議委員會評定之。」地政機關或民間不動產估價師查估之徵收補償市價,均須交由地價評議委員會共同評定通過,藉助其專長,更加保障民眾財產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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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2月5日 星期一

【市地重劃】~ 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可以徵收嗎?

為保護優良農田,依土地徵收條例第3條之1規定,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除零星夾雜難以避免者外,不得徵收,但國防、交通、水利事業、公用事業供輸電線路使用者所必須或經行政院核定之重大建設所需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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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月29日 星期一

【市地重劃】~ 因徵收致無屋可居者,政府是否有安置計畫?

基於憲法第15條所定生存權保障,原居住於被徵收建築改良物之中低收入戶,其為社會中經濟較為弱勢者,因徵收致無屋可住時,需用土地人應予以安置,以妥善照顧其生活。依土地徵收條例第34條之1規定,徵收公告1年前有居住事實之中低收入戶人口,因其所有建築改良物被徵收,致無屋可居住者,或情境相同經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社會工作人員查訪屬實者,需用土地人應訂定安置計畫,並於徵收計畫書內敘明安置計畫情形。安置方法包括安置住宅、購置住宅貸款利息補貼、租金補貼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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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月15日 星期一

【市地重劃】~ 何種情形需用土地人應辦理撤銷徵收或廢止徵收? 撤銷徵收與廢止徵收有何不同?

(一)使原徵收處分溯及既往失其效力,為撤銷徵收;使原徵收處分向將來喪失效力者,為廢止徵收。
(二)依土地徵收條例第49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已公告徵收之土地,需用土地人應切實按核准計畫及所定期限使用。在未依徵收計畫完成使用前,需用土地人應每年檢討其興辦事業計畫,並由其上級事業主管機關列管。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辦理撤銷徵收:
1.因作業錯誤,致原徵收之土地不在工程用地範圍內。
2.公告徵收時,都市計畫已規定以聯合開發、市地重劃或其他方式開發。但以聯合開發方式開發之土地,土地所有權人不願參與聯合開發者,不在此限。

(四)已公告徵收之土地,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廢止徵收:
1.因工程變更設計,致原徵收之土地不在工程用地範圍內。
2.依徵收計畫開始使用前,興辦之事業改變、興辦事業計畫經註銷、開發方式改變或取得方式改變。
3.已依徵收計畫開始使用,尚未依徵收計畫完成使用之土地,因情事變更,致原徵收土地之全部或一部已無徵收之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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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月1日 星期一

【市地重劃】~ 祭祀公業、神明會及寺廟管理人領取徵收補償費應備文件

1.經民政機關備查之管理人資格證明文件、規約書或章程、派下員名冊、財產清冊 
2. 未選定管理者,應經信徒或會員全體之同意,並參照自然人應備文件檢附。
3.其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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