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3月31日 星期一

【一般性問題】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在辦理區段徵收前,可否禁止建築改良物之新建等事項?

區段徵收範圍勘定後,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在正式辦理區段徵收前,可以視實際需要報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後,分別或同時公告禁止建築改良物之新建、增建、改建或重建及採取土石或變更地形等事項。禁止期間合計不得超過一年六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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