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於憲法第15條所定生存權保障,原居住於被徵收建築改良物之中低收入戶,其為社會中經濟較為弱勢者,因徵收致無屋可住時,需用土地人應予以安置,以妥善照顧其生活。依土地徵收條例第34條之1規定,徵收公告1年前有居住事實之中低收入戶人口,因其所有建築改良物被徵收,致無屋可居住者,或情境相同經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社會工作人員查訪屬實者,需用土地人應訂定安置計畫,並於徵收計畫書內敘明安置計畫情形。安置方法包括安置住宅、購置住宅貸款利息補貼、租金補貼等。
重劃土地 / 區段徵收 / 繼承土地 / ~~~ 買賣 收購 ~~~ 0982-683151 龍 先生
2024年1月29日 星期一
2024年1月15日 星期一
【市地重劃】~ 何種情形需用土地人應辦理撤銷徵收或廢止徵收? 撤銷徵收與廢止徵收有何不同?
(一)使原徵收處分溯及既往失其效力,為撤銷徵收;使原徵收處分向將來喪失效力者,為廢止徵收。 |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辦理撤銷徵收:
1.因作業錯誤,致原徵收之土地不在工程用地範圍內。
2.公告徵收時,都市計畫已規定以聯合開發、市地重劃或其他方式開發。但以聯合開發方式開發之土地,土地所有權人不願參與聯合開發者,不在此限。
2.公告徵收時,都市計畫已規定以聯合開發、市地重劃或其他方式開發。但以聯合開發方式開發之土地,土地所有權人不願參與聯合開發者,不在此限。
(四)已公告徵收之土地,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廢止徵收:
1.因工程變更設計,致原徵收之土地不在工程用地範圍內。
2.依徵收計畫開始使用前,興辦之事業改變、興辦事業計畫經註銷、開發方式改變或取得方式改變。
3.已依徵收計畫開始使用,尚未依徵收計畫完成使用之土地,因情事變更,致原徵收土地之全部或一部已無徵收之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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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徵收計畫開始使用前,興辦之事業改變、興辦事業計畫經註銷、開發方式改變或取得方式改變。
3.已依徵收計畫開始使用,尚未依徵收計畫完成使用之土地,因情事變更,致原徵收土地之全部或一部已無徵收之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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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月1日 星期一
【市地重劃】~ 祭祀公業、神明會及寺廟管理人領取徵收補償費應備文件
1.經民政機關備查之管理人資格證明文件、規約書或章程、派下員名冊、財產清冊
2. 未選定管理者,應經信徒或會員全體之同意,並參照自然人應備文件檢附。
3.其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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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未選定管理者,應經信徒或會員全體之同意,並參照自然人應備文件檢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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