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9月30日 星期一

【市地重劃】~ 重劃後分回面積減少了,減少的面積到哪去?

土地參加重劃,都會碰到一個問題,重劃後的面積都比重劃前面積為少,少掉的面積就是土地所有權人以土地抵付公共設施用地負擔及費用負擔的結果:
一、公共設施用地負擔:
列為土地所有權人共同負擔的公共設施用地項目計有道路、溝渠、兒童遊樂場、鄰里公園、廣場、綠地、國民小學、國民中學、停車場、零售市場等十項。
二、費用負擔:
土地所有權人第二個重劃負擔為費用負擔。所謂費用負擔,指辦理市地重劃所需支出的工程費用、重劃費用與貸款利息,由土地所有權人按受益比例共同負擔。
三、重劃負擔比例的限制:
土地所有權人共同負擔的土地面積,合計以不超過各該重劃區總面積百分之四十五為限,如超過百分之四十五,應取得重劃區內私有土地所有權人半數以上且所有土地面積超過區內私有土地總面積半數同意,才可辦理市地重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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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9月17日 星期二

【市地重劃】~ 政府徵收私有土地後,未依徵收計畫開始使用,原所有權人要如何申請收回? * 日期: 108.04.29

得於徵收公告之日起20年內,向該管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照原徵收補償價額收回其土地,不適用土地法第219條之規定: 
1、徵收補償費發給完竣屆滿3年,未依徵收計畫開始使用者。 
2、未依核准徵收原定興辦事業使用者。 
3、依原徵收計畫開始使用後未滿5年,不繼續依原徵收計畫使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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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9月2日 星期一

【市地重劃】~ 土地徵收公告後,會產生什麼效果?如有異議,應如何提出?

(一)被徵收土地或建築改良物之所有權或他項權利,以公告之日土地或建築改良物登記記載者為準。但於公告前因繼承、強制執行、法院之判決或其他非因法律行為取得者,其權利人應於徵收公告期間內,向該管直轄市或縣 (市) 政府申請將權利備案。備案後如經登記完畢者,以登記後土地登記簿記載權利為準。
(二)被徵收之土地或土地改良物自公告日起,除於公告前因繼承、強制執行或法院之判決而取得所有權或他項權利,並於公告期間內申請登記者外,不得分割、合併、移轉或設定負擔。土地權利人或使用人並不得在該土地為建築改良物之新建、增建、改建或採取土石、變更地形或為農作改良物之增加種植。其於公告時已在工作中者,應即停止。
(三) 權利關係人對於徵收補償價額有異議者,得於公告期間屆滿之次日起三十
日內以書面向該管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提出異議,該管直轄市或縣
(市)主管機關於接受異議後應即查明處理,並將查處情形以書面通知權
利關係人。
(四) 權利關係人對徵收處分有異議者,請依訴願法第14條及第58條規定,自公告期滿之次日起30日內,繕具訴願書送內政部(地址:臺北市徐州路5號,以實際收受訴願書之日期為準而非投郵日),並將副本另送行政院訴願審議委員會(地址:臺北市忠孝東路1段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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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8月20日 星期二

【選定重劃區】~ 工程規劃設計及施工

1.現況測量
2.邀集相關管線單位協調配合
3.公共設施工程設計 
4.工程發包
5.施工、驗收及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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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8月5日 星期一

【市地重劃】~ 土地或建築改良物被徵收後,如有殘餘部分可否申請一併徵收?

(一)土地被徵收後,殘餘部分如有以下情形,得申請一併徵收:
1.面積過小或形勢不整,致不能為相當之使用者。
2.可於徵收公告之日起1年內以書面向該管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提出申請。
3.所謂「徵收土地之殘餘部分」,係指一筆土地部分被徵收,經分割後之剩餘部分而言。若同一所有權人有2筆以上土地,地界相連,實際已合併為同一性質之使用,其中1筆被徵收,剩餘之1筆,亦屬殘餘部分。

(二)被徵收之建築改良物,其殘餘部分不能為相當使用者,亦同。
(三)申請人資格
1.原被徵收土地或建築改良物之所有權人。
2.原所有權人死亡,已辦竣繼承登記者,為登記名義人。
3.未辦竣繼承登記者,為其全體繼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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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7月29日 星期一

【市地重劃】~ 公辦市地重劃及自辦市地重劃兩者有何異同?

市地重劃係由政府主動辦理,於擬具市地重劃計畫書送上級主管機關核定公告滿三十日後實施之;自辦市地重劃,係由土地所有權人得依據內政部所頒「獎勵土地所有權人辦理市地重劃辦法」之規定自行組織重劃會辦理之。兩種重劃方式除發動主體不同外,重劃作業程序均無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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